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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国、李辽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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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82号
  • 案件名称

    吴保国、李辽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保国;李辽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吴保国,男。被执行人:李辽帅,男。申请执行人吴保国与被执行人李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6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辽帅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保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辽帅支付剩余欠款1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保国以被执行人李辽帅已履行完毕(2018)陕0826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李辽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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