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李增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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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2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李增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李增斌;赵超;杨丽;蒋诗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桂黄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唐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增斌,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赵超,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全州县绍水镇洛口村委宁地脚村08-24号。被执行人:杨丽,女,1987年02月24日出生住全州县绍水镇洛口村委宁地脚村08-24号。被执行人:蒋诗桂,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李增斌、赵超、杨丽、蒋诗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奉远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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