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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与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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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125号
  •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国平;郑荣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125号原告:李国平,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崔莹,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芳,女,汉族,1974年6月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与政治面貌不详,镇赉县团结小学老师,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        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84.21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        审判员    陆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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