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与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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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125号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国平;郑荣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125号原告:李国平,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崔莹,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芳,女,汉族,1974年6月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与政治面貌不详,镇赉县团结小学老师,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郑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 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84.21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 审判员 陆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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