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卢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718民初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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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8民初397号案件名称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卢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卢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18民初397号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4-2-301。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民,伊春区红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宇,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孙海波审判员 郭玉纯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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