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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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218号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蓉;殷俊;杨丽娜;肖迅;陈友元;杨林;杨丽;李德华;刘小波;曾雪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98号。法定代表人:向明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秋,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加君,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德蓉,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殷俊,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肖迅,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陈友元,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杨林,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德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刘小波,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川111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德蓉、殷俊、杨丽娜、肖迅、陈友元、杨林、杨丽、李德华、刘小波、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利息210,373.99元及罚息、律师费11,300.00元,本院应当执行的费用为:执行费21,617.00元、诉讼费29,33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德蓉向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50,000.00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11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1,617.00元、诉讼费29,332.00元由被执行人李德蓉、殷俊、杨丽娜、肖迅、陈友元、杨林、杨丽、李德华、刘小波、曾雪梅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缴纳,逾期未缴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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