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英、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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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19号案件名称
赵明英、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明英;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19号原告:赵明英,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恩,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法定代表人:曾剑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巨成,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群,湖南廖晓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英与被告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明英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 佩代理书记员 陈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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