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席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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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席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席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负责人:陈晖,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曦,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席韬,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席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韬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9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席韬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席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止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人本金124526.03元,利息罚息20682.48元,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1739元,执行费2151元,合计154098.5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席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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