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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录、尚军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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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建录、尚军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建录;尚军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录,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尚军安,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赵建录与尚军安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尚军安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建录支付购车款157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其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其间加倍债务利息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36.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2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军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经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尚军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尚军安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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