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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珍、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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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332号
  • 案件名称

    范美珍、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范美珍;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332号 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泾河工业园天正银河湾。负责人:刘美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攀峰,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美珍,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限,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陕汽大道天正银河湾32幢1单元3305室,身份证号码:14272419750806312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与被告范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承担,其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曹  丹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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