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民、雷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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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李爱民、雷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爱民;雷磊;雷琳;乔青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雷磊,男,1983年0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雷琳,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乔青侠,女,1958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雷磊、雷琳、乔青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陕0524执27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爱民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845.46元和案件受理费2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4.6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处置了肇事车辆并将案款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存款账号,于2021年9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两笔分别为1814元、540元,合计2354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仍剩余144491.46元和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2174.67元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进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1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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