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王玉祥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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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44号案件名称
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王玉祥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王玉祥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李虎林,该村村长兼书记。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玉祥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玉祥支付租赁费30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王玉祥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00元,划拨被执行人王玉祥财付通账户内存款535.12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发放执行款1035.12元。因被执行人王玉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暂时放弃对剩余部分的主张,并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玉祥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玉祥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日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2405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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