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久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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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3042号案件名称
宝鸡久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宝鸡久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3042号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2107室。法定代表人:李小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瑞,系公司员工。被告:宝鸡久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法定代表人:郭居课,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久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626元,由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景苗苗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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