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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安雄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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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311号
  • 案件名称

    叶安雄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叶安雄
  • 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311号罪犯叶安雄,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了(2017)冀068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安雄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叶安雄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冀06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17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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