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安雄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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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311号案件名称
叶安雄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叶安雄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311号罪犯叶安雄,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了(2017)冀068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安雄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叶安雄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冀06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17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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