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崔建斌等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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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125号案件名称
胡浩、崔建斌等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浩;崔建斌;王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浩,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斌,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崔建斌之妻),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胡浩因与被上诉人崔建斌、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浩于2021年9月2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胡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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