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超、刘才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8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844号案件名称
张永超、刘才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永超;刘才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844号申请人:张永超,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刘才妮,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申请人张永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才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055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3、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1)豫0103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尚有80552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国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63号之一 下一篇 徐光恒、黄文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异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