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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超、刘才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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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844号
  • 案件名称

    张永超、刘才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永超;刘才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844号申请人:张永超,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刘才妮,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申请人张永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才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055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3、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1)豫0103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尚有80552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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