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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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国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国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63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国斌,男,汉族,1974年07月28日生,住西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斌在中国银行1004744467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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