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军科、周洋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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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934号案件名称
秦军科、周洋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军科;周洋;程博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934号原告:秦军科,男,汉族,1960年12月3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周洋,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住晋中市左权县。被告:程博,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秦军科与被告周洋、程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秦军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剩余装修工程款9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其与二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负责被告所承包饭店的整体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8.8万元,以现金方式结算。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二被告仅支付其部分装修款,剩余装修款91500元经其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交工程当地仲裁机构裁决。涉案装修地点明确,且工程地仲裁机构具有唯一性,双方的该仲裁管辖约定有效,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提交晋中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军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秦军科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竞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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