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成仪、朱广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91执1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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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91执14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倪成仪、朱广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倪成仪;朱广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倪成仪,男,1964年03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广彬,男,1994年07月0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9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基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91执145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倪成仪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兵 审判员陈**祺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伟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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