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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龙、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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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936号
  • 案件名称

    陈伯龙、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伯龙;吴新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伯龙,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陈伯龙因与被上诉人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伯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宁02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陈伯龙向吴新伟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新伟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伯龙于2019年10月20日向吴新伟借款100000元情况属实。双方因系朋友且存在生意往来,故自陈伯龙借款后,每次还款都没有让吴新伟出具收条。截止2021年7月,双方经结算,吴新伟也认可陈伯龙已经归还80000元,但是称该笔借款中有部分资金是从第三人处周转而来,需要支付部分利息。双方就是因为应付利息无法协商一致才纠纷成诉。一审法庭没有采信陈伯龙的答辩意见,认定借款未还金额为100000元是错误的。        吴新伟辩称,陈伯龙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吴新伟没有收过陈伯龙的利息,陈伯龙借的100000元没有还,陈伯龙给吴新伟的钱是吴新伟给陈伯龙干活的钱,与借吴新伟的100000元无关。        吴新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伯龙偿还吴新伟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陈伯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新伟、陈伯龙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0日,陈伯龙因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吴新伟借款100000元,并向吴新伟出具借条一张,后吴新伟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以致双方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吴新伟提交的由陈伯龙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吴新伟、陈伯龙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吴新伟向陈伯龙支付了借款,陈伯龙应履行还款义务。吴新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陈伯龙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伯龙辩解通过转账方式向吴新伟支付已经超过10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吴新伟不予认可,也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陈伯龙偿还吴新伟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伯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陈伯龙提交的证据:微信转账截图3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张,证明:2020年8月16日、19日、11月28日,陈伯龙通过微信分别向吴新伟转账1000元、2000元、10000元;2021年2月10日,陈伯龙通过银行账户向吴新伟转账15000元,共计向吴新伟偿还借款28000元。        吴新伟质证意见:陈伯龙转款28000元吴新伟确实收到了,但与借款100000元无关;对陈伯龙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吴新伟提交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5张,证明:吴新伟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陈伯龙转账20000元渣车、铲车费用,2020年8月28日收到陈伯龙转账20000元工资,2020年9月24日收到陈伯龙转账40000元装载机、渣车费用,2020年12月7日收到陈伯龙转账20000元装载机、渣车费用,2020年11月17日收到陈伯龙转账20000元铲车费用,2020年11月27日收到陈伯龙转账40000元铲车、渣车费用,2021年2月9日收到陈伯龙转账18000元结清费用,2021年2月10日收到陈伯龙转账15000元,共计193000元,吴新伟收到的钱均是给陈伯龙干活的款项,与借款无关。        陈伯龙质证意见:对吴新伟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吴新伟收到的款是吴新伟给陈伯龙干活的钱,与本案借款无关。只有其中2021年2月10日陈伯龙通过银行转给吴新伟的15000元是偿还吴新伟借款100000元中的一部分。        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陈伯龙提交的证据,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其给吴新伟转款28000元是还的借款还是吴新伟给陈伯龙干活的工钱,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吴新伟提交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明细中“附言”内容相印证,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关于上诉人陈伯龙提出其已经归还借款80000元,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上诉理由,经查,陈伯龙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其不认可欠吴新伟100000元,认可欠吴新伟80000元,80000元中还包括欠吴新伟的运费,且已经通过转款方式支付吴新伟;陈伯龙在上诉状中称其已归还吴新伟借款80000元,而在二审中陈伯龙陈述其已归还吴新伟借款28000元,陈伯龙的陈述前后矛盾;另外,陈伯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吴新伟偿还借款的事实。故上诉人陈伯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陈伯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少华审判员    蔡璞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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