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兰花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21)陕0928司救执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司救执39号案件名称
邹兰花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救助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邹兰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21)陕0928司救执39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邹某花,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司法救助申请人邹某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邹某花与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邹某花身患多种慢性病且单独抚养女儿,家中经济负担严重,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旬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8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易某某支付邹某花损害赔偿金30000.00元、生活帮助金20000.00元,支付养女易某妤抚养费15000.00元(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法律文书生效后,易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邹某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邹某花身患多种慢性病且单独抚养女儿,家中经济负担严重,被执行人易某某赡养的母亲病危,无力支付案款,致使邹某花生活更加困难。邹某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邹某花身患多种慢性病且单独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易某某与父母共同生活,其母病有严重疾病,无力支付案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予救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邹某花司法救助金35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733号 下一篇 姚莹与付晶晶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