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建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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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563号案件名称
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建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建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563号申请人: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史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建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吴瑛。原告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长沙景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易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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