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恢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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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73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盛沃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王帅江;梁春江;梁亚锋;黄吕义;甄美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24执恢47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0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盛沃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王帅江、梁春江、梁亚锋、黄吕义、甄美芳、黄献祥、周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03664元,本恢复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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