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知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7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723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知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知云;阳冬林;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湖南恒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58号珠江愉景新城三期10栋1112室。法定代表人:成新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知云,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阳冬林,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阳冬林。被执行人:湖南恒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峥嵘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林春。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荣桓水电站内。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阳冬林、刘知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境内,为方便执行,经与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沟通,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42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剑星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