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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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三案件名称
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三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8L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会诗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5557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地块龙湾一号7栋3层(物业编号7-3-1至7-3-27)。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明,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公司职工。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90万元。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保全限额减为9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黄咏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阳静宇书 记 员 徐 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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