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飞、张道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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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56号案件名称
陈祖飞、张道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祖飞;张道华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56号原告:陈祖飞,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张道华,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祖飞与被告张道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祖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祖飞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祖飞承担。审判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梅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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