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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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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373号
  • 案件名称

    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卫信良;卫周军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卫信良,男,1936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卫周军,男,1962年9月1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卫信良与卫周军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0883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卫周军未按照上述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千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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