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373号案件名称
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卫信良;卫周军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卫信良,男,1936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卫周军,男,1962年9月1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卫信良与卫周军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0883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卫周军未按照上述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千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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