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与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138号案件名称
李芳与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文治;李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138号 原告:李芳,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3052XXXX109107384。被告:李文治,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60114023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与被告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已经将房租、押金如数退还原告。故原告李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西康、赵晓康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96号 下一篇 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