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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与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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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138号
  • 案件名称

    李芳与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文治;李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138号  原告:李芳,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3052XXXX109107384。被告:李文治,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60114023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与被告李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已经将房租、押金如数退还原告。故原告李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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