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西康、赵晓康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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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96号案件名称
赵西康、赵晓康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西康;赵晓康;甘孜州道孚国有林保护管理局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96号原告:赵西康,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芳逸,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赵晓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孜州道孚国有林保护管理局,住所地:道孚县鲜水镇鲜水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龙波。原告赵西康与被告赵晓康、甘孜州道孚国有林保护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西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西康以被告赵晓康已给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西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西康负担。审判员 巴 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亚玛多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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