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建伟、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申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申4号
  • 案件名称

    杨建伟、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建伟;杨志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建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志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再审申请人杨建伟因与被申请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建伟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拥军审判员申胜君审 判 员 张   政   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   阿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