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伟、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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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申4号案件名称
杨建伟、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建伟;杨志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建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志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再审申请人杨建伟因与被申请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建伟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拥军审判员申胜君审 判 员 张 政 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 阿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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