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时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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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951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时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时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951号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清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时昌,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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