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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叶雅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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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89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叶雅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叶雅利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财政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O7DNO3。法定代表人: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晖,系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9646。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云,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雅利,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艺,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89562。上诉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叶雅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且二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叶雅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 严书 记 员 王 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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