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晨、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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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036号案件名称
林晨、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晨;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036号原告:林晨,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9010房。负责人:许新文,经理。原告林晨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晨撤回对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晨负担。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家成书 记 员 卢 宇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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