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添生、马得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4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481号
  • 案件名称

    董添生、马得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董添生;马得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481号原告:董添生,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马得英,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董添生诉被告马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董添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自己想和被告庭外解决,暂时撤回起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添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丽云书记员    山成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