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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樊涛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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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93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樊涛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樊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93号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常中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1910047107。申请人:樊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樊涛欠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190278元及利息46882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二、申请人樊涛定于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5000元,先息后本,2023年9月25日前还清所有款项。三、如申请人樊涛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追加利息,月息1分2,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樊涛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樊涛于2021年8月24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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