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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龙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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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龙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龙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森林公安大楼一楼门面。法定代表人:谢秋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日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系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邓龙洲,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龙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裁定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邓龙洲在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的到期债权400万元,但因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还未清算完毕,暂时还无法核算清偿比例,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81执66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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