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浩君与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
  • 案件名称

    王浩君与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浩君;吴阿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原告:王浩君,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倍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阿堂,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浩君与被告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浩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君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忠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