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君与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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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案件名称
王浩君与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浩君;吴阿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316号原告:王浩君,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倍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阿堂,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浩君与被告吴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浩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君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忠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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