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雪琴、王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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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64号之二案件名称
鲁雪琴、王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鲁雪琴;王帅;王有宝;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3190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家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剑,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家台支行个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鲁雪琴,女,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被执行人:王帅,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有宝,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雪琴、王帅、王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公证处(2021)旬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4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已解除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鲁雪琴在旬阳县城关镇商贸大街315号12幢有房屋一幢,不动产证号:旬房权证城字第0480号,被执行人王有宝个人独资设立旬阳县甘溪镇铅锌矿,出资额为10万元,被执行人王帅与他人合资设立旬阳县宏宝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被执行人王帅持有旬阳县宏宝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即3600万股金,股权证号:HBG000X。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鲁雪琴在旬阳县城关镇商贸大街315号12幢房屋一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有宝在旬阳县甘溪镇铅锌矿的全部出资即10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帅持有的旬阳县宏宝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于2021年9月2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鲁雪琴、王帅、王有宝在2021年12月底前至少向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剩余本息从2022年开始,每年至少偿还30万元(其中每年6月底前至少偿还15万元,每年12月底前至少偿还15万元),先本金后利息,至还清为止; 2、执行费40900元由被执行人鲁雪琴、王帅、王有宝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86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白 建 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亚 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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