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孔祥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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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61号之二案件名称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孔祥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孔祥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孔祥军,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与孔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4767.5元及自2012年8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孔祥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孔祥军名下位于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回龙街24号4幢9层1单元12号房屋,该房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设置了抵押登记,本院在淘宝网上依法予以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拍卖、2021年8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再进行变卖且不接受以物抵债。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孔祥军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孔祥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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