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琴、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248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248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小琴、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小琴;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杨木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2486号之二申请人:杨小琴,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23XB2N,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赵家宕47号-1。经营者:杨木平,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杨木平,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杨小琴与徐菲菲、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杨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小琴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杨木平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杨小琴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长泾杨木平副食百货超市、杨木平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人民陪审员 何维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171号 下一篇 孙文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