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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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171号案件名称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2171号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荷花路。法定代表人:尤日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宇,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军,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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