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苗、王海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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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1017号案件名称
邱苗、王海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邱苗;王海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邱苗,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月社区双月路24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702110028。被执行人王海江,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民和镇何坝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003031611。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苗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江偿还借款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履行,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上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海江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税务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海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江口县民和镇何坝村调查,被执行人在该村无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海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苗进行了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百发审 判 员 欧 刚审 判 员 龙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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