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福、李洪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2民初4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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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254号案件名称
王德福、李洪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德福;李洪金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2民初4254号原告:王德福,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李洪金,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王德福与被告李洪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粪便污染、恢复原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在原有的房顶建彩板房,并在彩板房内修建卫生间,其尿液、粪便直接排放屋后地面。距离原告住宅6米左右,其臭气污染直接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旗口镇政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被告改正,至今未果。有大石桥市旗口镇政府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为凭证。被告污染环境,故意直接排放粪便,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污染、恢复原状。承担故意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李洪金辩称:我家房屋85年建筑,91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建筑面积80平,院落用地面积280平,2014年在屋顶上建一间彩板房合理使用,符合民法典第362条的规定。我家厕所不存在污染问题,原告诉讼不属实,要求承担5000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房屋是2017年6月非法建筑,不能主张民事权利。原告家有老宅基地480平,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要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德福与李洪金系邻居关系,2019年李洪金在原有的房顶建彩板房,并在彩板房内修建卫生间,其尿液、粪便直接排放屋后地面。离王德福房约6米,为此,两家发生纠纷。期间,且经司法所、村委会调解未果。王德福具状本院,因而成讼。2021年5月10日大石桥市旗口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21年4月26日下午镇政府负责环境卫生、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查看。经过现场查看,李洪金所建卫生间是在其原有房屋顶部加建的一处板房,卫生间就在其内。产生的粪便和尿液直接由下水管排放至屋后地表面。直线距离距王德福住宅约6米左右。对其生活有直接影响。由于李洪金不在家,工作人员与其妻子进行了沟通其承认厕所是他家所建,粪、尿直接排放到屋外,没做任何处理。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其在三天之内将所建厕所拆除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当时李洪金妻子也答应等李洪金回来进行处理。5月10日王德福再次来镇政府投诉李洪金并未按照其妻子于4月26日对政府工作人员承诺的要求去做。未拆除屋顶厕所、也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好邻里通行、通风、排水、滴水等问题。被告搭建的厕所对原告家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主张由被告拆除其搭建的厕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宅基地纠纷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搭建的厕所或者对厕所的排放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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