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武、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7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719号案件名称
马关武、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关武;王富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马关武,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榆林市佳县人。被执行人:王富强(又名王小强),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在执行马关武与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富强支付申请人马关武五金材料款4815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富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富强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登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建平、高一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90号 下一篇 王德福、李洪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2民初4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