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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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杰(又名张永富)。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后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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