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伟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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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35号案件名称
徐景伟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景伟;赵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35号原告:徐景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赵岩,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徐景伟诉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徐景伟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利息计算方式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一个工地干活相识,被告称有事用钱,想借50000元用几天就给,于是我于2021年3月12日给其转款50000元,有转款凭证,直到现在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2日,徐景伟向赵岩名下尾号9538的账户转款50000元,根据徐景伟陈述,上述款项系其出借给赵岩用于工程需要,其与赵岩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赵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徐景伟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徐景伟与赵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景伟向赵岩交付了借款,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赵岩未提交证据其向徐景伟偿还过部分款项,故其应对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利率及逾期利率,故赵岩应自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9月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徐景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徐景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021年9月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荔莎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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