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圣龙、白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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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589号案件名称
朱圣龙、白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圣龙;白杨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589号原告:朱圣龙,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杨杨,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菜市。原告朱圣龙与被告白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朱圣龙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圣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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