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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欧阳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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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296号
  • 案件名称

    张冬、欧阳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冬;欧阳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2296号原告:张冬,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神合乡张堂村11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枚,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欧阳鹏,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荆竹界村西洋村村民组。原告张冬与被告欧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9年6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6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偿还。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余下13400元至今拒不偿还。被告欧阳鹏辩称,借款属实,他同意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殷术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欧阳鹏于2021年12月2日前向原告张冬偿还借款134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欧阳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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