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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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22272),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东一第8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肖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457601818N),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30号。 法定代表人:姚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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