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明姝、张彩虹等马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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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480号案件名称
祁明姝、张彩虹等马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祁明姝;张彩虹;马学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80号申请执行人:祁明姝,女,1972年6月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张彩虹,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学春,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祁明姝与被执行人张彩虹,马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994.6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5994.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彩虹,马学春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彩虹,马学春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张彩虹,马学春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祁明姝,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彩虹,马学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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