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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光、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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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民申3869号
  • 案件名称

    史少光、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史少光;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3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法定代表人:宋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史少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442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少光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796号民事裁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7月31日施行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要求“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自认材料,不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前置程序,如果不满10人法院不启动代表人诉讼,则个人诉讼也按照前述规定应当受理,前述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二)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证券索赔三日一价及依据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3月22日。2018年年报是2019年3月22日公告的,依据《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的公告:公司在2019年度对子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及资产清查中,通过对2019年期初余额涉及的有关往来账户、存货及现有影视项目的合同等资料全面清查、核实,并与相关业务客户、合作方的核对,发现在2018年度存在对在制剧投资收益权转让确认收入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涉及2018年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2019年半年度及2019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2018年度净利润原来为324,213,540.37元,会计差错调整减少-202,809,960.49元,净利润减少比例-62.55%;2018年度营业收入原来为1,205,051,849.73元,会计差错调整减少-463,696,719.61元,营业收入减少比例-38.48%。北京文化虚假陈述揭露日:2020年4月29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的公告,该公告披露后,北京文化由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因财务舞弊行为而大幅度减少,在基准日前,明显影响股价表现,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并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北京文化虚假陈述基准日:2020年5月29日。北京文化虚假陈述基准价:6.0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起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自认材料的,是否不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前置程序;其作为不满10人非代表人的个人诉讼,是否应予以受理。关于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自认材料的,是否不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该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的,必须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史少光提交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裁判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本案能否作为个人诉讼予以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个人诉讼的受理,也应当符合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才能予以受理。综上,史少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少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包剑平审判员  刘京川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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